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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征求《如皋市水利工程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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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3年11月24日 - 2023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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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如皋市水務局
為加強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長江防洪工程管理辦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如皋市水務局對《如皋市水利工程管理實施辦法》(皋政規〔2011〕4號)進行了修訂,特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自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3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
郵寄地址:如皋市行政中心B座620辦公室
聯系電話:0513-87651240
郵箱:rugaoszy@163.com
如皋市水務局
2023年11月24日
如皋市水利工程管理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長江防洪工程管理辦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堤防、涵閘、壩堰、泵站、溝渠等各類水利工程及其附屬配套設施。
第三條 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和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第四條 市水務局是全市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本市重點水利工程實施管理。各鎮(區、街道)水利服務站在市水務局的領導下,協助管理各鎮(區、街道)范圍內的水利工程,村級小型水利工程由村(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第五條 全市水利工程設施按受益和影響范圍的大小,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辦法。
(一)市統一管理中型及重點小型水利工程:
1.二級河道:如皋港、拉馬河、長甸河、丁堡河、龍游河、南凌河、白毛港、大明河、大寨河、勝利河、司馬港、躍進河、立新河、白李河、石莊前河、周圩港、如靖界河、丁石河、新姚河、楊馬河。
2.堤防:江、港、洲堤。
3.閘站:碾砣港閘、如皋市焦港水利樞紐(焦港閘、焦港泵站)(名字確認)、如皋港水利樞紐(如皋港節制閘、船閘)、如泰運河閘、如靖界河閘、四號港閘、長青沙閘、長青沙北閘、永平閘、久隆閘、戴案港閘、龍游河閘、如靖涵洞。
4、2022年及2023年水環境片區化治理建成59座控導閘及原九華圩區7座控導閘。
(二)鎮(區、街道)政府(管委會、辦事處)統一管理本鎮(區、街道)境內的三、四級河、小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物。
(三)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管理村(社區)內小型水利工程。
第六條 長江堤防、河道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
(一)長江堤防的管理范圍:堤身、青坎、灘地。背水坡有順堤河的,以順堤河(含水面)為界,無順堤河的至堤腳外十五米內。
(二)河道的管理范圍:
1.一、二級河道的管理范圍:
河道的河床、水域及河口向外不少于十米。
2.三、四級河道的河床、水域,河口外有截水埂、擋水堤或機耕路的,以埂、堤、路(含)為界,沒有埂、堤、路的,三級河河口向外不少于五米,四級河河口向外不少于四米。
(三)閘站的管理范圍:
1.市管閘站:碾砣港閘、如皋市焦港水利樞紐(焦港閘、焦港泵站)、如皋港水利樞紐(如皋港節制閘、船閘)、如泰運河閘、界河閘、四號港閘、長青沙閘、長青沙北閘、永平閘、久隆閘、戴案港閘、龍游河閘、如靖涵洞等四鄰界址范圍內的河床、水面、青坎、堤身和閘站管理區范圍內的用地。
2.鎮管小型涵閘:上、下游河道各三十米至五十米,左右側河口以外不少于五米及涵閘管理區范圍內的用地。
3.其他屬鎮(區、街道)、村(社區)管理的小型水利設施管理范圍,由鎮(區、街道)、村(社區)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自行劃定。
第七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和使用,其中已經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可繼續由原單位或個人使用,其所有權不變。原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進行改建、擴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改變工程設施及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結構,應事前征得水利部門同意。屬集體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以上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管理,不得進行損害水利工程和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八條 為了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發揮工程應有的效益,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損壞涵閘等各類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機電設備、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界址界樁等設施。
(二)禁止在堤防、河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窯、墾植、放牧和毀壞護坡工程、林木、草皮等行為。
(三)禁止在長江、河道等水域炸魚、毒魚、電魚,禁止在涵閘管理區設網捕魚。
(四)禁止在河道內棄置、堆放秸稈等阻礙行洪的物體,禁止在行洪、排澇、輸水河道內設置影響行水的捕魚設施。
(五)禁止向長江、河道等水域和灘地傾倒垃圾、廢渣、農藥以及《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所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廢棄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區范圍內蓋房、圈圍墻、堆放物料、開采沙石土料、埋設管道、電纜或興建其他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進行生產、建設的爆破活動,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江河灘地圈圩、打壩、做塌田。
(八)除防汛搶險等特殊情況外,禁止拖拉機及其他載貨機動車輛在堤頂道路上行駛。
(九)禁止任意平毀和擅自拆除、變賣、轉讓、出租水利工程設施和沿江二道堤防。
(十)禁止破壞所有管理區范圍內的綠化林木、草皮。
(十一)禁止在涵閘管理區內任意??看?、擺攤設點、違規停放機動車輛、游泳。
(十二)其他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危害防洪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
第九條 市、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年應組織對轄區內水利工程檢查。對損壞的工程設施按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維修、養護、加固或更新。所需經費應納入財政年度計劃。
第十條 場圃、工廠等企事業單位和部隊興建的水利工程,必須符合我市引排水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興建單位負責管理、維修和養護。
第十一條 涵閘站上的橋梁按照“誰建設、誰養護”的原則負責維修養護。
第十二條 河道中的航道由市交通部門負責管理。以行洪、排澇為主的河道,堤岸護坡工程由水利部門負責維修養護;以通航為主的河道,堤岸護坡工程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維修養護;既是行洪、排澇、送水的河道,又是通航的河道,堤岸護坡工程按照“誰建設、誰養護”的原則分別負責維修養護。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工程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工程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從嚴控制。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 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市管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申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三)建設項目對水質水環境可能有影響的,應當附具經審批通過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四)影響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水事權益的,應當提交有關協調意見書;
(五)建設項目工程位置圖、有資質單位設計的工程結構圖。
第十五條 市(縣)、鄉、村邊界水利工程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或雙方的協議執行,任何一方不得損害另一方的利益。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處理。不能解決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 防汛防臺期間,在沿江、內河航道、港口行駛、停泊的船只及生產、施工作業等活動,必須按防汛防臺安全要求,服從防汛部門的統一指揮。
第十七條 碾砣港閘、焦港閘、如皋港閘的引排運行由南通市、如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焦港泵站、永平閘、四號港閘、界河閘、長青沙閘、久隆閘、如靖涵洞、如泰運河閘的引排運行由如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調度,一片區控導工程由南通市局運管處負責調度,其它市級控導工程由如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調度,其他小型工程由所在地鎮(區、街道)政府調度,調度信息應及時通告交通、農業農村等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阻撓以上水情調度方案的執行。
第十八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響防汛搶險的各類違法建筑物和設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后,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清除實施方案。在險工險段或嚴重影響防汛排澇的違法建筑物,應限期拆除。在其他地段的,應結合城鎮規劃、河道整治、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分期分批予以拆除。
第十九條 行洪、排澇、引水河道中阻礙行水的圈堤、碼頭、壩埂、塌田、廢渣堆、攔河網籪等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抗旱指揮部責令設障者限期予以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強行拆除,并由設障者承擔全部費用。
第二十條 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單位和個人,都要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具體征收辦法按上級文件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如皋市水利工程管理實施辦法》(皋政規〔2011〕4號)同時廢止。